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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专职安全员需正式任命!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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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的最新梳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

应急危化二〔2021〕1号  

1、总则

1.1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以下统称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条件和整改达标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导则。


1.2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涉 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和化学 合成类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执行(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2、安全资质条件

2.1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 危险源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2.2 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 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规定数量:


a)   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b)  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c)   新入职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 学时。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条件c)即可。


2.3 有生产实体或储存设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具备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以下数量:


a)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1名;


b)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的,至少2名;


c)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2%。


2.4 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且至少应当配备1名。


2.5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 设施的操作人员(以下简称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需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含技工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有关类别中 级及以上技能等级,上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0学时,其中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


2.6 危险化学品企业需与两类重点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并严禁在其他企业兼职。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不得一人多岗。


3、过渡政策和达标管理

3.1 本导则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中职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10年以上的,可视为达到安全资质条件。


3.2 本导则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高风险岗位操作人员,具有10年以上有关岗位从业经历的(需取证的已持证),可视为达到有关岗位安全资质条件。


3.3 本导则印发前已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但达不到安全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任职:


a) 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


b) 每年接受再培训基础上,按要求接受一定课时的化工安全专业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4 本导则印发前在当前岗位任职6个月以上,但达不到安全资质条件的高风险操作岗位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12 月31日前可继续任职:


a) 按规定需持证上岗的已取证;


b) 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


c)每年接受再培训基础上,按要求接受一定课时的化工安全技术技能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5 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足额配备两类重点人员,并建立清单,对新入职人员严格把关,对现有不达标人员制定实施 “ 一企一策“限期整改计划。


两类重点人员清单需通过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报告,每半年更新一次。


3.6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支持员工在职提升化工安全相关学历水平,并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吸引和稳定安全技术技能人员队伍。


3.7 将危险化学品企业两类重点人员安全资质条件达标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发证审核内容,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安全许可审核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督促配备到位、条件达标、人证相符。


4、附则

4.1 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人员安全资质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区域实际制定达标整改过渡期的政策。


4.2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2年底化工企业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要达到大专学历


一、两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指出并要求,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指出,(要)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后续安全监管执法将开始查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负责人学历、查专业技术职称,并提醒其应满足政策要求,早做准备。

三、应急管理部关于主要负责人条件设置的答复

网友向应急管理部咨询:自2020年4月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针对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外企的主要负责人是外国人,那么如何判定化工背景,是否由总部出具证明即可?那么总经理算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吗?

应急管理部官方回复: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请按照要求执行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

也就是说,应急部再次明确:凡涉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

四、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类化工类相关专业的答复

网友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咨询: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专业是化学工艺相关专业或安全工程专业,请问哪些算是相关的专业呢,能不能给个具体的专业明细,现在专业检查有的专业要求必须带有化学或化工或安全相关的字眼专业才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答:应急部尚未明确安全类化工类相关专业的具体专业明细,一般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界定,包括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安全工程与科学类全部专业,以及材料类(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矿业类(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等与化工紧密相关的专业

五、普通高等学校化学与安全类本科专业目录



化工(危化品)行业及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

1、什么是化工(危化品)企业?

化工行业非常广泛,不是简单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才是化工行业。实际上化工行业还包含化工、煤化工、炼油、冶金、能源、轻工、石化、环境、医药、环保和军工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精细与日用化工、能源及动力、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行业。

危险化学品(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化品是化工行业的一个领域。

化工(危化品)企业就是从事化工、炼油、冶金、能源、轻工、石化、环境、医药、环保和军工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精细与日用化工、能源及动力等、涉及到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的相关生产经营性企业。

比方说,冶金企业需要氧气、氮气,其配套的空分厂属于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2、什么是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

化工类专业涵盖化工专业(也就是化学工程、化工合成、包含制药) 、化工机械 、化工分析、化工技术管理、电气仪表的使用及维修等专业。

化工类专业技术职称包括初级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

这些专业技术职称都是要通过考核才能拿到的。大型央企、国企有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机制,晋级后,工资待遇随之上升。一般的中小型企业人员则必须通过政府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考核,要学历,要工作年限,要过英语,要过计算机能力,还要有论文,因此自主申请、考核通过、拿到中级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比例应该不会多大,数量不是太多。

实际上,化工类专业涵化学工程、化工合成、制药 、化工机械 、化工分析、化工技术管理、化工自动化、电气仪表的使用及维修、安全工程等专业。

应急管理部不久前发布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人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函,其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准入由人力资源部门负直接责任,全文如下:

一、什么是两重点一重大


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简称“两重点一重大”。主要强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的安全理念,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2009年和2013年国家分两批公布了18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一批: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化工艺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化工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在内的1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第二批:包括新型煤化工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偶氮化工艺在内的3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74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中常见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如:氯、氨、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甲烷、天然气、原油、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氢、苯(含粗苯)、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甲醇、氯酸钠、硝化纤维素等。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

1

液氯、氯气

7782-50-5

2

液氨、氨气

7664-41-7

3

液化石油气


68476-85-7

4

硫化氢


7783-06-4

5

甲烷、天然气


74-82-8(甲烷)

6

原油



7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8006-61-9(汽油)

8

氢气

1333-74-0

9

苯(含粗苯)


71-43-2

10

碳酰氯

光气

75-44-5

11

二氧化硫


7446-09-5

12

一氧化碳


630-08-0

13

甲醇

木醇、木精

67-56-1

14

丙烯腈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

107-13-1

15

环氧乙烷

氧化乙烯

75-21-8

16

乙炔

电石气

74-86-2

17

氟化氢、氢氟酸


7664-39-3

18

氯乙烯


75-01-4

19

甲苯

甲基苯、苯基甲烷

108-88-3

20

氰化氢、氢氰酸


74-90-8

21

乙烯


74-85-1

22

三氯化磷


7719-12-2

23

硝基苯


98-95-3

24

苯乙烯


100-42-5

25

环氧丙烷


75-56-9

26

一氯甲烷


74-87-3

27

1,3-丁二烯


106-99-0

28

硫酸二甲酯


77-78-1

29

氰化钠


143-33-9

30

1-丙烯、丙烯


115-07-1

31

苯胺


62-53-3

32

甲醚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107-02-8

34

氯苯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108-05-4

36

二甲胺


124-40-3

37

苯酚

石炭酸

108-95-2

38

四氯化钛


7550-45-0

39

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584-84-9

40

过氧乙酸

过乙酸、过醋酸

79-21-0

41

六氯环戊二烯


77-47-4

42

二硫化碳


75-15-0

43

乙烷


74-84-0

44

环氧氯丙烷

3-氯-1,2-环氧丙烷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羟基丙腈

75-86-5

46

磷化氢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


107-30-2

48

三氟化硼


7637-07-2

49

烯丙胺

3-氨基丙烯

107-11-9

50

异氰酸甲酯

甲基异氰酸酯

624-83-9

51

甲基叔丁基醚


1634-04-4

52

乙酸乙酯


141-78-6

53

丙烯酸


79-10-7

54

硝酸铵


6484-52-2

55

三氧化硫

硫酸酐

7446-11-9

56

三氯甲烷

氯仿

67-66-3

57

甲基肼


60-34-4

58

一甲胺


74-89-5

59

乙醛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双光气

503-38-8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品名

CAS

1

氯酸钠

7775-9-9

2

氯酸钾

3811-4-9

3

过氧化甲乙酮

1338-23-4

4

过氧化(二)苯甲酰

94-36-0

5

硝化纤维素

9004-70-0

6

硝酸胍

506-93-4

7

高氯酸铵

7790-98-9

8

过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614-45-9

9

N,N'-二亚硝基五亚甲基四胺

101-25-7

10

硝基胍

556-88-7

11

2,2'-偶氮二异丁腈

78-67-1

12

2,2'-偶氮-二- (2,4-二甲基戊腈)

(即偶氮二异庚腈)

4419-11-8

13

硝化甘油

55-63-0

14

乙醚

60-29-7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中详细说明了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及其临界量、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指标、重大危险 源的分级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流程。


五、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项目该怎么做?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要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切实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和风险意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在执法检查中将有关从业人员资格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停产整顿。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5、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a.《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b.《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c.《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d.《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e.《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f.《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g.《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h.《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6.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7.两重点一重大的紧急停车系统:


a.危险化工工艺: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116号文)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大型化工装置必须装设紧急停车系统(41号令)

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2013年3月,第二批)


b.重大危险源:

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c.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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